2018年1月10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海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劳动者法律保护权益意识不断提高,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首先需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但由于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法律条款理解不一,部分仲裁与审理结果严重偏离,造成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和裁判,进而采取上访、谩骂等非理性诉求,减损了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公信力。为了解决“裁审两张皮”造成的问题,海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与海东市中级人员法院积极沟通,针对出现的各类法律未明确事项,结合当前裁审实际,联合制定了《指导意见》,从十四个方面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引,明确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标准,打造了裁审“一把尺”,为有效维护劳动和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
《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是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的重要举措,不但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和诉讼阶段标准不一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可操作性,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引,对于公开、高效、公平、公正处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着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