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人社部印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是推动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暂行办法》,要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以及“谁执行,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欠薪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营造欠薪失信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社会舆论氛围,切实发挥欠薪“黑名单”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三、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在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实施惩戒的内容及标准、报送频次、工作程序等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明确了各单位贯彻实施的主体责任。为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及《青海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有关情况的相互衔接和有机结合,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欠薪单位“黑名单”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四、完善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快建立本地区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完善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联动处置机制;要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好失信信息报送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联动配合,积极会同发改、住建、公安、金融等部门对欠薪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共同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劳动监察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