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统发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库字〔2010〕458号)和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相关审核事项的通知》(青财库字〔2010〕45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省直单位中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工资统发管理,通过工资统发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工资上报和发放业务,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工资统发有关业务。省直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工资审核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省直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7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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