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省直各事业单位:
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及广大事业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建立了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促进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有效调动了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但是,近年来,随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岗位设置管理相关具体政策需要及时调整、细化和完善。同时,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简政放权,增强岗位管理制度的活力
(一)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
1.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技术含量、人才聚集程度和实际工作需求,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
2.自主设置岗位标准。事业单位根据总体职能和不同岗位承担的具体职责,科学分解、自主设置岗位标准。岗位标准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
3.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专业特点、人员结构,按照突出主系列、兼顾辅系列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名称、数量及最高等级。
4.自主决定岗位聘任人员。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内,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情况,按照向一线岗位、向关键岗位倾斜,重业绩、重能力、重奉献的原则,自主决定岗位聘任人员。
(二)建立高层次人才岗位聘任绿色通道。
充分发挥岗位管理制度吸引人才、引导人才、激励人才的积极作用。事业单位在没有相应空缺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为引进杰出、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引导优秀人才到艰苦一线地区干事创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受单位编制及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一步打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对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的人才高地,以及其它由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给予特殊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重大课题和重大工程可进一步给予特殊人事人才政策支持。
(三)加大县乡基层事业单位政策倾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等文件精神,县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总体结构控制比例由0.5:3:6.5提高为1:4: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各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县域内高等级岗位统筹使用的具体办法,用足用活现有岗位资源,调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积极引导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乡镇事业单位引进符合特设岗位条件的急需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四)促进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合理流动。
要进一步淡化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管理,强化以岗位聘任为主的岗位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人员内部合理自由流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从本单位各类别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聘。从工勤技能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不含属于领导职数的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拟聘管理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外,原聘岗位等级还需达到一定条件。其中,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岗的,转岗条件可参照我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政策执行;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岗的,所聘岗位一般不超过管理九级,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且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转聘为管理八级。岗位聘任应遵循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平等择优的原则。严守行业准入资格要求,严把专业技术职称、工勤技能等级以及学历、岗位任职时间等基本条件。在岗少人多的情况下,应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采取业绩考评、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岗位类别发生变动后,按新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其退休时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3年的,仍按原工勤岗位计发退休待遇。
(五)落实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倾斜政策。
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86号)精神,及时调整提高中小学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重新制定核准中小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积极稳妥完成空缺岗位的聘任工作。要促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岗位聘任要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重贡献,要倾斜照顾基层一线教师。积极引导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后,可以在县域内跨校评聘。
(六)优化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精神,将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强化岗位管理工作作为深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及时调整提高县乡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重新制定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积极稳妥地完成空缺岗位的聘任工作。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配置”的原则,以促进卫生资源均等化和调动基层卫生专技人员积极性为目的,建立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在县域内统筹使用的动态管理机制,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工作薄弱地区流动,激励广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岗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七)提高工勤技能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为进一步促进工勤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将全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体控制比例由25%提高到40%,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体控制比例由5%提高到10%。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并严格按核准权限由省州两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程序核准备案。国家和省对部分行业另有明确规定,且按规定工勤技能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高于该比例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规范
(八)严格落实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备案制度。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紧密结合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待分类改革方案印发后,按照重新确定的工作职责、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及时按规定调整和设置岗位设置方案。省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市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县(市、区)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经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推荐评定职称、确定岗位等级、核定岗位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是在事业单位编制员额、人员结构、工作职能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因事业发展确需变更的,可申请适当变更,实行动态管理。
(九)实行岗位聘用情况年度备案制度。
事业单位每年按时填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任情况统计表》(表样与国家人社部年度报表同步下发),将本单位岗位聘任情况,包括岗位设置、人员聘任、岗位空缺、取得资格未聘人员等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管理。市州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将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县区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情况年度报表》按要求汇总后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管理。岗位设置备案工作要与岗位聘任结果审核、公开招聘方案核准等工作相结合。
(十)积极推行岗位竞聘制度。
事业单位要把推行岗位竞聘作为缓解评聘矛盾、减轻聘任压力、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的根本手段。事业单位中、高级岗位若出现空缺,特别是在岗少人多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聘上岗,实行人员竞争择优、岗位能上能下的聘任制度,切实打破岗位聘任终身制。岗位竞聘要以科学设岗、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为基础,主要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期内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要重业绩、重能力、重品德,要向业务骨干、基层一线重点倾斜。对聘期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将其聘任到低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握工作规律,以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为基础,广泛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制度,搞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
(十一)规范机关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
我省机关工勤人员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后,参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条件进行聘任,其中高级技师、技师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高级工、中级工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以上等级考核;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初级工岗位。
机关工勤技师以上岗位严格实行聘任制。聘任的技术职务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调动工作或岗位发生变动后,由用人单位重新聘任。不再聘任为技师岗位的,一般按高级工兑现工资。
(十二)规范新进人员岗位聘用工作。
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定岗定级。新聘到管理岗位的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应聘任在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可聘任九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应聘任在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可聘任九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生(包括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试用期满后,应聘任在九级职员岗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可以分别聘任在八级、七级职员岗位。新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之后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前,大专、中专毕业生应聘任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本科毕业生(包括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应聘任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以分别聘任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十级岗位。
(十三)合理设置管理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职数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量设置;其它普通职员岗位七、八、九级(包括十级)的结构控制比例为3 : 3 : 4,八、九级的(包括十级)结构控制比例为5 : 5 。
(十四)妥善处理岗位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自首次岗位设置聘任以来,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比例的事业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年逐步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未达到之前,可按超比例10%以下的“退二进一”、超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的办法过渡。
2.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实行“评聘合一”的事业单位,应严格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数额内,择优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它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比例控制要求从严控制推荐人选。
3.系统内事业单位若规模小而集中,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使用。
4.事业单位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另有政策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得超岗位数任命、聘任和招聘人员。
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小等级晋级,除具备本单位制定的其它资格条件外,任职年限上晋一个小等级应在该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聘任满3年、晋两个小等级应在该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聘任满5年(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有关规定聘任)。
6.事业单位在高、中级岗位暂无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人员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下一级岗位上临时调剂使用,临时调剂岗位只能聘任在下一级岗位的最低级别。
7.事业单位正高、副高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调控,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正高级控制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25%,市州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正高级控制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20%;县(乡镇)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正高级控制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15%。其中事业单位有行业控制比例标准的,若高于此比例的,按行业规定执行。
8.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实际,对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事业单位应参照工程技术人员专业工作或任职年限的基本要求,逐步逐级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9.军队转业干部的聘用及相关待遇问题按照国家现行军转安置政策规定执行;接收的退役士兵一般应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
10.专业技术初级岗位十一级和十二级按照5:5的比例设置岗位,十三级不再设置岗位。
三、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岗位管理工作的服务保障
(十五)提升岗位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涉及人员信息量大、程序性强、关注度高,需要高效运转、随机掌握整体动态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带动整个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要充分利用全省现有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录入、实时报送、实时分析、实时监控,建立更新及时、操作便利、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信息化平台。
(十六)提升人事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总要求,依法监督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性指导、监督和服务,及时完成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以及人员岗位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工作,依法履行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指导监管责任。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做法。要主动加强与广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协作,增强工作合力,确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十七)提升岗位管理政策的落实水平。
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数量大、类别多,不同岗位的性质差异性较大,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一要明确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好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二要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注意听取职工和专家对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广泛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此项基本政策的理解与支持。三要注意结合实际,做好聘期考核等基础性工作,不断细化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岗位管理政策体系。
四、工作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竞聘上岗工作中,要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证单位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开展岗位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纪律,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他人违规设岗聘用,对违纪失职失责行为及人员,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于人事管理方面问题突出、信访举报事项多发、不按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28日起施行。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