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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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亲属。包括死者供养的父母、夫妻、子女、弟妹,父和夫需年满60周岁、母和妻需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弟妹需未满16岁或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2〕106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海东地区居住的每人每月298元;海南、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0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13元;玉树、果洛、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1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