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社字[2014]31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近日,《海东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执行。现针对因分级转诊证明(附件1)中第三条转诊原因“本院可以就治,但患者要求必须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因第三条转诊原因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垫付结算,参保人员出院后凭相关住院手续和发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因第三条转诊原因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其报销比例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进行报销。
三、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第三条转诊原因转省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其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按原政策降低10个百分点进行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进行报销。
四、长期居住在西宁市区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凭居住地有效户籍证明(暂住证)或务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劳务输出地办事处证明,首诊医疗机构可在西宁市一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海东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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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