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4年度海东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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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2014年度海东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东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3]57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创新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市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2014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坚持综合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创新完善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职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 主要工作
(一)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1.2014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审核推荐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中,继续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东人社字〔2011〕642号)中关于申报推荐数额进行比例控制的相关规定,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紧密结合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情况,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对个别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须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申报时可不受岗位数、岗位级别的限制。
2.各类企业单位在审核推荐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中,可根据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3.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确保质量,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推荐。
(二)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1.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称综合管理工作职能,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系列评委会管理办法,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评价监督机制,确保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2.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照评审条件,严把资格审查关,切实做好对学历、资历、各类证书和载有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的期刊、著作、科技奖励(成果)、业绩材料的审查。在职称评审阶段采取专家评议与专业考试、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相结合方式的,要进一步规范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的操作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3.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加强评委会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各项要求,组织召开评审会。认真执行评委会任期制,更新和补充评委会组成人员,遴选高水平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评委,充分发挥评委会在职称评审中的核心作用,提高评审质量。
(三)妥善处理资格聘任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格聘任管理工作,在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准确、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评聘矛盾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制定可行政策,积极稳慎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广泛开展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谈心活动,及时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对资格聘任政策的关注焦点和相关疑虑,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加快健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建立起专业技术资格聘任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灵活用人机制,充分发挥职称在岗位聘用中的激励引导作用。
(四)积极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今年,西宁市、海北州两个试点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副高及以下级别职称的评审工作,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3]44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申报推荐工作。评审条件,执行新制定的《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非试点地区要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科学、合理确定申报数额,为形成梯次递进的人才队伍结构打好基础。评审条件,执行《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青教人〔2008〕59号)。“小中高”的评审工作,仍实行全省统一结构比例控制指标的办法开展,指标分配数额另行通知。
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安排部署。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省将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深入开展调研,摸清本地区及所属各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现状、评聘现状,为全面、顺利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今年,继续执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现行政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含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上适当放宽。
(二)外来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职称要求
1.允许申报。来我省工作,且已在外省、市(自治区)、中央单位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我省逐级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 申报程序。以上人员,档案由我省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的,报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无主管部门的人员须报经其单位(公司)相应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个体私协)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
3.资格审验。以上人员,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进行审验。审验时,本人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任职资格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发文机关、发证机关盖章确认)。不提交审验资料的,不得在我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三)关于高职院校教师申报双职称要求
为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允许担任工程专业教学且从事实践性指导的高职院校教师,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须经单位推荐并按照工程系列的评审条件提交业绩材料,方可参照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申报同一级别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四)关于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鉴于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机构改革已结束,今年,计划生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纳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撤销。自2015年起,卫生系列、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统一执行卫生系列评审条件,《青海省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五)关于申报材料时限要求
今年,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取得时间的截止日期调整为2014年11月30日。
(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承诺要求
从今年起,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本人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其所提交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所在单位也要切实做好审核工作,并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由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章。对违背诚信、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和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须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10月—11月底,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12月中上旬,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12月底,开展资格审批、备案及总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本意见,对本地区、本系列的职称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在召开评审会以前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201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确保全省2014年度职称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市级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将更新、补充后的高级评委会专家推荐人员名单(式样见附件1)书面报表并电子文档各1份于11月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本地区相应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库更新、补充工作。
(三)在职称评审工作审批阶段,各县(区)、市直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将职称评审结果、评审情况表(见附表2)和职称评审工作问卷(附表3)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述材料未报或报送不全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批。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部门设立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将上述材料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根据职称评审工作进展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择时对各市、州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今年职称工作平稳推进。
(六)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