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海东市第三例乐都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5年11月26日,乐都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徐某、李某等人投诉,称其在乐都区朝阳山片区湖北桂乡建筑公司承建的3号、7号楼务工,老板赵某未支付工资,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湖北桂乡建筑公司将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了孙某,孙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赵某,总工程款为111800元,前期孙建明已支付赵某59833元,剩余52000元经乐都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全部支付给了赵某,至此,赵某已拿到了全部的工程款,但实际赵某只向农民工结算了59833元,剩余52000元工程款未向农民工发放而是私自挪用。11月26日,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赵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内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多次督促赵某仍未支付。
2016年1月11日,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乐都区公安局。乐都区公安局立案后于2016年1月19日对赵某进行了网上追逃。2017年1月4日,赵某在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曹三路7号楼2楼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2017年1月5日,其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1月18日经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基于社会频繁出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象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的,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纳入了刑法法规,对恶意欠薪这类现象进行了严厉的预防和打击。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方式维权,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只有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了,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才会得到有效遏制。对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所作所为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