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东市政府补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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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人社字[2013]531号
 
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东市政府补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
现将《2014年度海东市政府补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2014年海东市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表
2、2014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项目计划表
3、2014年农牧区转移就业人员培训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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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
 
 
2014年度海东市政府补贴城乡劳动力
技能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23号)、《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工种及补助标准(暂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57号)、《关于做好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248号)、《关于公布青海省20122013年度政府补贴就业培训项目招投标职业培训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3】1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209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园区经济发展为宗旨,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八个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要求,坚持培训和就业相结合、以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广泛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素质,有效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作用,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帮助农民实现稳定转移就业,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同时更要紧紧围绕海东工业园区建设、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开展针对性培训,以培训促就业、培训促创业、创业就业为目标。让农民失地不失业,生活有保障。
二、工作目标
经与省厅协商,初步确定2014年度全市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为19310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300人、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16400人、创业培训2610人)。为抓紧农民工返乡的有利培训季节,提早开展政府招投标工作,暂按确定此培训数额,待省厅下达培训任务后,再另行调整变动。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纳入政府补贴就业培训项目招投标)。转移就业率达90%以上,一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率达60%以上。达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培训对象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复转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有就业技能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
培训内容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为目的,突出实际操作训练,并按规定课时讲授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求职技巧、劳动安全、计生及艾滋病预防、城镇生活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引导性培训。各培训工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严格执行青人社厅发[2009]157号规定的各工种的培训课时。
(三)培训机构的认定
1、认定方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23号)要求,培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招标工作具体由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2、招投标范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248号)和《关于公布青海省20122013年度政府补贴就业培训项目招投标职业培训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3】114号)要求,招投标范围原则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所公布《关于公布青海省20122013年度政府补贴就业培训项目招投标职业培训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为准,采取以区内为主,区外为辅的原则。区外的新增加培训机构,中标后组织专家到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与中标条件不符的取消中标资格。
3、培训机构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任务。
(3)具备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4)民办培训机构年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内部机构设置齐全,理论教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以上,设施齐全,应具有满足技能训练所需的实习场地、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与办学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配备2名以上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5)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6)有相对稳定的培训信息和转移输出渠道,培训前与用工企业签订意向性协议,培训结束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一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且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
(7)熟悉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8)规章制度健全,内部机构齐全,内部管理规范,办学宗旨明确,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支出符合规定。
(9)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四)对中标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监控
一是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申请,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是县级培训质量监控办公室认真审核开办培训的工种是否在办学许可范围内,授课老师资格、培训学时及办班容量等备案材料,同时确保按培训班20%以上的抽查比例到培训现场进行开班前的培训场地、实训设备到位等情况现场实查,并做好实地查看记录。
三是中标培训机构开办培训班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质量监控人员必须不定期随时检查办班情况,按确定的培训课时,保证在开班时、办班中和结业考试时三次到场,并写出质量监督意见书,由监督人员和办学方负责人同时签字。
四是在监督过程中,要不定期向学员发放意见反馈表,由学员填写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表的发放人数不能少于培训人数的30%。对学员反馈的意见要集中整理,发现问题核实后要及时向培训机构提出,并要求其整改。
五是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一般不得再安排其参加第二年度的招标。问题较多影响开展培训的,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可随时中止该培训班和取消培训资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办学资质。
六是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要制定教学计划、课时安排和教学教案,必须保证每位学员有国家规定的正规教材等学习培训用具。
七是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中标培训机构要按培训项目分别建立质量诚信档案,将每次培训的质量监督意见书、学员意见反馈表等质量诚信资料归档管理,作为年度培训质量评定和今后招标培训的依据。
八是质量监督意见书和学员意见反馈表由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设计。